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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锦春死刑。
“纪委书记第一贪”曾锦春涉嫌受贿案受审。资料图
郴州“三不倒”纪委书记与黑恶势力示意图。资料图
新华网湖南频道长沙12月30日电 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7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被告人曾锦春利用职务上便利,在有关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女、情妇(均另案处理)收受或者索取首某某等40余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其中索贿数额计人民币329万元。曾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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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1年曾锦春担任郴州市国土局局长,掌控着郴州市矿山开采的行政许可大权开始,曾结识了一大批当地矿主,同时摸清了矿山的种种“内幕”。除在各个部门建立自己的关系网之外,多年来,曾锦春还培植了两支黑恶势力。
2009年8月14日,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贪案二审,法庭宣判:驳回一审被告人李大伦、曾锦春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据悉,法院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31.84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877.9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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