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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超市“模特”砸晕顾客 [打印本页]

作者: 秋之韵    时间: 2013-12-27 15:35
标题: 超市“模特”砸晕顾客
超市“模特”砸晕顾客作者:摄影 来源:www.sheying8.com
中年女顾客胡某在辽宁省大连市一家大型超市购物时,放在货架上的塑钢人体模特掉落砸在她的头部颈部。双方对簿公堂时,超市方面认为如果顾客不动放在货架上的人体模特则不会发生掉落伤人事件。日前,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判决超市赔偿胡女士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今年1月25日,胡女士到一大型超市购物。她在货架前被突然掉下来的塑钢人体模特砸中头部颈部,当即晕倒。经诊断,胡女士无骨折脱位型颈髓损伤,环枢椎半脱位,脑震荡。当时,超市方为胡女士垫付了医疗费、住院费共5676元。超市方要求胡女士出具借条,胡女士写下欠款5900元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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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把超市起诉到法院索赔。被告提出,作为超市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我方的货物及陈列品都是合理摆放,在货架上摆放的人体模特如没外力触碰不可能跌落,我方对此事件没有过错。且事后我方积极履行了救治的义务,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告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双方都申请对胡女士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胡女士构成10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被告提出异议。
法庭认为,被告提出原告有过错,但没有提供证据佐证,该意见不采纳。原告被告都申请了伤情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出来后,被告认为鉴定有错误,却没有提供可以反驳的证据来证明,对该司法鉴定,法庭采纳。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74989元,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


作者: 十里河    时间: 2013-12-27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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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秋之韵    时间: 2013-12-28 13:40
十里河 发表于 2013-12-27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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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娄群才    时间: 2013-12-28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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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渔水翁    时间: 2013-12-28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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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秋之韵    时间: 2013-12-2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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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秋之韵    时间: 2013-12-2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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