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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摄影维权中的“经济赔偿”与“权利救济” 于德水 [打印本页]

作者: 十里河    时间: 2014-5-12 08:21
标题: 摄影维权中的“经济赔偿”与“权利救济” 于德水
2014-5-8 10:13| 发布者: cphoto| 查看: 46| 评论: 0|来自: 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摘要: 近年来,摄影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事例已屡见不鲜,不断刷新的赔偿额记录也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谈论话题,但与此同时,诸如“盈利性诉讼”等负面评论也随之出现。网传某图片公司通过诉讼每年获取赔偿金高达几 ...



    近年来,摄影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事例已屡见不鲜,不断刷新的赔偿额记录也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谈论话题,但与此同时,诸如“盈利性诉讼”等负面评论也随之出现。网传某图片公司通过诉讼每年获取赔偿金高达几千万元人民币,被冠以“恶意诉讼”之名而遭到口诛笔伐,还有的人士甚至妄言,“这些搞摄影的都穷疯了”。
    固然,权利人通过诉讼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而且法院会在正常使用费基础之上按照2-5倍的标准确定赔偿额。此外,侵权人还要承担公开致歉、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2013年1月,我受摄影家欧阳星凯的委托,将他通过摄影作品维权所得的近6万多元捐赠给了一位家庭困难的摄影师,最近,为了普及“尊重版权、打击DB”的理念,他又用自己摄影作品的稿费购买了300本《照片的权利》一书免费赠送。其实,并不是所有人的维权都是为了得到区区的“经济赔偿”,他们其实更为看中的是“权利人”的尊严,是闪耀着人性光辉的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我国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自此,公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从制度上得到了保障。1991年,《著作权法》正式实施,“版权”这一体现社会文明程度发展进程的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但是,如果没有权利人维权实践的推动,一部法律就不可能在全社会得到普及,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也只能成为“空中楼阁”。可以说,正是有了维权活动的示范作用,才会使每一位公民能逐渐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社会秩序才会按照立法者的预期目标达到一个理想状态。所以,我们要感谢那些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身体力行的摄影人,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助推着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向他们致敬!




作者: 四季风-帆航    时间: 2014-5-12 10:15
欣赏学习支持!!
作者: 笨笨嘉    时间: 2014-5-12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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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秋之韵    时间: 2014-5-21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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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渔水翁    时间: 2014-5-31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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