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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律师声明]户外活动的免责声明 [打印本页]

作者: 老马虎    时间: 2015-3-30 19:32
标题: [律师声明]户外活动的免责声明
本帖最后由 老马虎 于 2016-2-19 20:06 编辑


南阳市民俗文化摄影协会
户外活动的免责声明
  
  
    第一条  本声明所指的户外活动指本协会组织的包括采风在内的一切户外活动。
    第二条  报名参加人自认为是一名身体健康的成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包括携带的未成年人、老人及其他被监护人)具有审慎的保障义务。
    第三条  参加人应当预测到本次活动潜在的可能风险,愿意独立承担本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第四条  所有活动参加者之间均不成立任何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本协会系全体活动参加者共同推举的无偿服务者,不对其他活动参加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包括宠物)具有任何注意和保障义务。
    第五条  本人在活动过程中将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独立判断行动风险以保障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任何活动参加者包括本协会的影响,并有权随时中途退出活动。
    第六条  本人在活动过程中如因非他人侵权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包括宠物),将独立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行承担损失。如因他人侵权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将独立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加害人索赔。本协会对于参加人无论因何原因造成的侵权责任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参加人也不得要求本协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参加人在活动过程中如需与其他活动参加人共同乘坐任何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包车)、雇请任何人员或牲口(包括但不限于向导、背夫、马夫及马匹),均构成参加人与受雇方独立的合同关系。如因受雇方原因造成参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参加人将独立追究受雇方的违约或侵权责任,而不涉及任何其他活动参加者和本协会。
    第八条  如遇可能损害参加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本协会和所有活动参加者均拥有自救的权利但不负有救助他人的义务。所有的救助行为都是基于完成自救基础之上的见义勇为或道义上的责任,并不构成任何必须履行的民事义务。
    第九条  参加人在活动中,给他人、社会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侵害到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的,均有参加人本人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本协会概不承担。
    第十条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一切户外活动,均视为同意该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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