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江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该《条例(修订草案)》,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旅游者享有拒绝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享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项目和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享有要求旅游经营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保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的权利;享有人身、财产安全和卫生条件得到保障的权利。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以及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爱护名胜古迹、文物和旅游设施;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维护权益,不得干扰正常的旅游经营活动;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双方协商;申请旅游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投诉;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严重破坏旅游资源将收回经营权
《条例(修订草案)》指出,旅游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旅游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文物等人文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规划相协调。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评审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生态破坏。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建筑以及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涉及文物保护和宗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景区,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设立或者明确统一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统筹协调旅游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合作、入股等方式,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科学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市场与产品功能进行合理定位,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进行差异化开发,避免低水平和重复建设。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十里河 发表于 2015-6-10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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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河 发表于 2015-6-10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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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草民 发表于 2015-6-10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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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风-帆航 发表于 2015-6-1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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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河 发表于 2015-6-10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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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之韵 发表于 2015-6-1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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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揽胜 发表于 2015-6-10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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