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首 页   |   行摄风光   |   人物人像   |   人文纪实   |   生态微距   |   鸟类摄影   |    影赛园地 
新手图集    舞台摄影手机摄影摄友聊吧地区分站每日签到图片库                  
查看: 355|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宾客浴室里滑倒摔伤 防滑提示牌能作为“免责符”

[复制链接]
主题
发表于 2013-9-5 08:10 | |阅读模式
来源: 浙江在线

  近日,来自江西的叶先生入住了临海市中心一家高级酒店,不料在浴室洗澡时不慎滑倒,头破血流,最后缝了七八针。叶先生责怪酒店没有在浴室放置防滑垫,酒店则认为自己已经有防滑提示,是叶先生自己不小心摔倒,与酒店无关。双方为这是谁的责任僵持了四五天,都觉得对方有错,那么在酒店浴室滑倒受伤,到底谁应该担责?
  浴室里摔了一跤,头部缝了七八针
  江西的叶先生在台州有业务,8月27日,为了能让自己更好地休息,他选择了临海市中心一家上档次的酒店入住。
  “图的就是舒适,没想到发生了这样不愉快的事。”叶先生口中“不愉快的事”就发生在酒店里。当天晚上,有点疲惫的叶先生在浴室洗澡,没注意脚下一滑,撞到头部,鲜血直流。赶往医院后,医生在叶先生头部的伤口缝了七八针。
  “摔得挺厉害的,我在外做生意住酒店从来没发生过这种事。一般酒店里的浴室都放有防滑垫的,这次我摔倒都是酒店没放防滑垫的缘故。”叶先生气愤地说。
  酒店:有防滑提示牌,与酒店无关
  缝完针的叶先生觉得要为自己维权,找到酒店负责人要求酒店负一定的责任,并要求免除当日的房费,并赔偿医药费用。
  酒店方面却觉得自己很无辜。“我们每个卫生间都有放置防滑提示牌的,我们已经尽到自己的相关义务了。”酒店负责人告诉叶先生,这次摔倒,是叶先生自己操作上存在失误,与酒店无关,所以不能答应叶先生的要求。
  随后双方进行了好几天的协商,也没有一个结果,无奈之下,叶先生向台州市消保委求助。
  消保委:酒店虽有提示,仍难免其责
  消保委调解人员向双方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同时,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另外,《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叶先生在酒店洗澡,双方形成消费和服务关系,作为酒店经营者,虽然未与顾客约定服务的内容,但是根据行业要求和交易惯例,酒店负有提供安全服务和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事故发生时,酒店虽设置了警示牌,但未对地面的湿滑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应承担一定责任。此外,叶先生对警示牌重视不足,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最终,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下,酒店同意一次性补偿叶先生医疗等相关费用680元,叶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接受。

相关帖子

沙发
发表于 2013-9-5 09:11 |
关注、浏览、谢谢分享{:soso_e181:}
板凳
发表于 2013-9-5 09:49 |
好贴,关注、浏览、支持!!
地板
发表于 2013-9-5 12:19 |
谢谢分享,浏览支持。
5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15:01 |
一个从 发表于 2013-9-5 09:11
关注、浏览、谢谢分享

谢谢老师欣赏支持!
6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15:01 |
四季风-帆航 发表于 2013-9-5 09:49
好贴,关注、浏览、支持!!

谢谢老师欣赏支持!
7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15:01 |
老兵新手 发表于 2013-9-5 12:19
谢谢分享,浏览支持。

谢谢老师欣赏支持!
8
发表于 2013-9-5 15:41 |
浏览欣赏,关注支持!
9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22:03 |
秋之韵 发表于 2013-9-5 15:41
浏览欣赏,关注支持!

谢谢老师欣赏支持!
10
发表于 2013-9-6 08:19 |
谢谢分享,顶贴支持。
公司简介 | 合作联系 | 广告服务 | 加入光影中国 | 帮助中心 | 服务中心 | 使用条款 | 意见反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