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6日讯 如何保护和传承这些我们祖先留下的瑰宝,留住中华民族文化之根?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建议。
意见稿提出,文化主管部门在认定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同时,应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和开展传承、传播展示活动的场所、条件,并履行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接受监督,全面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等义务。
对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意见稿也进行了明确,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但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定期考核传承情况;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意见稿提出,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展示、表演、产品开发、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贬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