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五一期间,我前往太原郊区一处景区游玩。因对景区较熟,我没有购票从大门进去,而是从侧面的小山翻进景区里。在景区爬山时,我不小心从景区内一高层台阶上摔下来。现在,我因脚骨骨折,已经住院多日。我觉得景区没有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立警示标志,是造成我摔伤的原因之一。现在,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景区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吗?
记者:“陈先生的这种情况,景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法官表示,虽然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以双方存在服务合同为前提。本案中,对陈先生而言,只有在买票进入景区正常游玩的情况下,景区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经营者才能作为服务合同的一方,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陈先生逃票进入景区,违反了景区的管理规定,与景区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经营者之间未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决定了景区对陈先生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义务。据此,陈先生只能对损害结果自行担责。(记者 辛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