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首 页   |   行摄风光   |   人物人像   |   人文纪实   |   生态微距   |   鸟类摄影   |    影赛园地 
新手图集    舞台摄影手机摄影摄友聊吧地区分站每日签到图片库                  
查看: 170|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解读《旅游法》:游客出行“有法可依”更要“明法知行”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主题
发表于 2013-9-15 08: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解读《旅游法》:游客出行“有法可依”更要“明法知行”中国旅游新闻网     2013-09-13 11:15:20     手机看新闻   我要加盟
   字号:T | T

2


  旅新网山西中心讯 (记者 张晋阳)《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酝酿近30年的旅游行业法规终于颁布,相对于其他行业法甚至是一些专业法,《旅游法》由于其高度的“亲民性”和“普遍性”,加之消费需求现状,旅游已是现代人生活的标配,涉及行业之泛,从业者之多,所影响直接切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所以它的实施陪受关注。
  《旅游法》实施在即,一批山西的主流旅行社已经率先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主动调整经营方式,纠正低价收客、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不合理经营模式,但与此同时,他们向市场报出的旅游团队价格,特别是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后的报价,有了明显的上升。从市场反应和舆论的评价都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反应,甚至是疑惑。有些消费者直观认为,这就是旅行社借《旅游法》实施之机涨价。对此,9月12日,山西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召集媒体、旅行社有关人员,对新出台的《旅游法》选择相关要点进行了解读,希望以此能消除大家的疑虑,借助媒体也让更多的普通消费者懂得旅游出行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明法知行”。
  疑问 1: 节后旅游团费为何“涨价”?
  解读:10月1日后,团队旅游价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其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之前,不少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实际费用的价格招徕游客,再通过安排游客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即社会俗称的“零负团费”。
  “零负团费”的做法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扭曲的经营模式,对游客合法权益和健康的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极大。事实上,游客所购商品质价不符、价格虚高,对其权益造成损害。《旅游法》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旅游团费的上升,是剔除旅行社行业各种“潜规则”、规范经营模式的正常反映和理性回归。
  知法:有的游客认为,低团费报名参团比较划算,还可以购买旅游纪念品带回家。俗话说,没有免费的午餐,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团费诱使游客报名后,必然会从游客的二次消费中弥补其成本和利润,游客并不了解导游带其购买的旅游纪念品的价值与价格差距有多大,不知道这些商品是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还有的游客在报团时认为,在行程中我可以坚决不购物、不加点,实际上,行程中购物店、自费景区一个接着一个,绝大多数游客要么自愿参加了,要么被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返程后感觉毫无旅游的舒适度和愉悦感。因此,游客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仔细看清合同上的每一项内容;消费一定要理性,切不可有侥幸心理,谨防旅行社以各种方式诱骗自己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疑问2:权益受侵游客如何维权?
  解读:“维护游客权益”是贯穿《旅游法》始终的重要原则。《旅游法》明确指出,游客享有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游客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行社责任减免信息,游客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要求旅行社作详细说明,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
  游客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游客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游客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游客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客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游客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解除的,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返程费用。
  知法:游客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交通、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游客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疑问3 :境外地接社安排购物怎么办?
  解读:《旅游法》明确规定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法,旅行社企业对此要有明确的认识。与游客的合同是由组团社签订的,行程是由组团社事先设计或确认的,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组团社来委托接待游客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为应当受组团社的控制,后果应由组团社承担。同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组团社及其领队应当要求境外地接社按照约定安排旅游活动;不按照要求安排的,组团社及其领队应当制止。
  目前,市场上有一种现象,有的游客去港澳等地,在当地的旅行社报名,参加境外旅行社组织的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团队旅游。如果查实该活动是由我国境内旅行社参与组织的,依据《旅游法》的规定,境内旅行社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知法:提醒消费者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据了解,一些游客由于对低价团的本质认识不清,打算自行或通过旅行社解决出境问题,之后在境外参加低价团。这里,要提醒游客,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 QQ好友和群 腾讯微博 腾讯微博 QQ空间 QQ空间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赞 踩
南阳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沙发
发表于 2013-9-15 13:10 | 只看该作者
好贴、关注、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3-9-15 14:04 | 只看该作者
浏览欣赏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3-9-15 15:41 | 只看该作者
四季风-帆航 发表于 2013-9-15 13:10
好贴、关注、浏览、支持!!

谢谢您的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楼主| 发表于 2013-9-15 15:42 | 只看该作者
秋之韵 发表于 2013-9-15 14:04
浏览欣赏支持!

谢谢您的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3-9-15 15:48 | 只看该作者
浏览欣赏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楼主| 发表于 2013-9-15 15:55 | 只看该作者
一介草民 发表于 2013-9-15 15:48
浏览欣赏支持!

谢谢您的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公司简介 | 合作联系 | 广告服务 | 加入光影中国 | 帮助中心 | 服务中心 | 使用条款 | 意见反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