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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历时一年多的南阳淅川男童失踪案终于有了最终结果。昨日下午2时30分,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主犯叶增喜执行了死刑;叶晓林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事件回顾 8个月疯狂拐卖9名儿童
自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淅川县老城镇叶沟村村民叶晓林利用年仅11岁的侄子叶某,以买玩具、食品为诱饵,先后将该县老城镇、上集镇、城关镇、金河镇和西峡县丁河镇在外玩耍的9名2岁多至7岁不等的小孩骗走,带到在河南新乡市打工的哥哥叶增喜、侄子叶欣帆家,叶增喜通过曹江所、卢振新、秦云荣等人以12000元至33000元的价格将小孩卖到新乡、山东东明等地。
淅川县多名儿童失踪,引起了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月2日,将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9名被拐骗儿童全部成功解救。
一审判决 两主犯被判处极刑
2008年3月11日,淅川“12·24”拐卖儿童案,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淅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南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伙同卢振新、叶欣帆、李亚琳、秦云荣、曹江所,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多达9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2008年3月14日,南阳市中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十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叶晓林、叶增喜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责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主犯伏法 叶增喜昨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在8个月的时间内,拐卖儿童9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叶晓林所起作用略小于叶增喜,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叶增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叶晓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昨日,主犯叶增喜由淅川县押运到南阳市,下午2时30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用注射方式对其执行了死刑。另一主犯叶晓林被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河南商报 记者 施彩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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