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首 页   |   行摄风光   |   人物人像   |   人文纪实   |   生态微距   |   鸟类摄影   |    影赛园地 
新手图集    舞台摄影手机摄影摄友聊吧地区分站每日签到图片库                  
查看: 1419|回复: 1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在酒店住了两天 为何要缴三天房费?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主题
发表于 2015-6-6 05: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

酒店:开出的房间没入住也要收费 工商局回应:以实际入住天数为准

酒店出具的包先生的账单。

重庆晨报永川读本讯 记者 王倩 “我明明只住了两天,为什么要收三天的房费?”昨日,包先生向本报投诉,他在明珠商务酒店订了一间房,住了两晚。但酒店工作人员却算了三天房费,包先生质疑酒店收费不合理。

“我27号去酒店前台定的房间,是28号晚上入住。”包先生说,他家住金港明珠小区,因为要接待朋友,27日他到明珠商务酒店订了一间住房。

订房时,包先生告知前台预订员,他的朋友28日晚上入住,并预交了500元押金。“我朋友是28日晚上10点30分的飞机到重庆机场,我们回到永川已经半夜12点了。”包先生说,他们一起吃过夜宵,来到酒店已经是29日凌晨2点。

包先生回忆,当时房间的房卡打不开门,他们还为此到前台重新刷卡。“这样算来,我们只住了两个晚上,离店结账时却说我们住了三个晚上。”包先生说,前台硬说他们27日晚上就已经入住,要求包先生补交34元房费。

而包先生觉得莫名其妙,怎么两晚变成三晚,本应退他押金却变成要补交房费。

昨日,明珠商务酒店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有押金单为证,还有包先生的签字。”该负责人表示,他和包先生是邻居,在房费上还给了包先生折扣。但无论他怎么解释,包先生都无法理解。

记者在包先生和酒店提供的押金单上见到,确如酒店负责人所述,抵离时间为:5月27日-5月28日,押金500元。但包先生表示,是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弄错了,与自己无关。没有入住就不应该收取房费。

而酒店负责人则表示,开出的房间也不能进行二次销售,就算没有入住也要收取房费。

包先生决定向区消委会投诉维权,“是他们酒店员工弄错了,害怕承担责任就推到我身上。”包先生说。

昨天,记者致电区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包先生是否需要补交住宿费,应以实际入住天数为准。若无法协商,可向区消委会投诉维权。(来源:重庆晨报)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钱 +20 收起 理由
唐河老徐 + 20 相当给力!

查看全部评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 QQ好友和群 腾讯微博 腾讯微博 QQ空间 QQ空间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赞 踩
南阳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沙发
发表于 2015-6-6 09:03 | 只看该作者
浏览欣赏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5-6-6 09:03 | 只看该作者
浏览欣赏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2:1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2:1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5-6-6 15:06 | 只看该作者
浏览欣赏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5-6-6 15:06 | 只看该作者
快乐一起分享,老徐加分投票欣赏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5:5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5:52 | 只看该作者
唐河老徐 发表于 2015-6-6 15:06
快乐一起分享,老徐加分投票欣赏支持!!

谢谢老师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5-6-6 17:26 | 只看该作者

浏览欣赏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15-6-6 18:23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5-6-6 22:41 | 只看该作者

欣赏支持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
 楼主| 发表于 2015-6-7 13:5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4
 楼主| 发表于 2015-6-7 13:5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楼主| 发表于 2015-6-7 13:58 | 只看该作者
笨笨嘉 发表于 2015-6-6 22:41
欣赏支持  谢谢分享。

谢谢老师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公司简介 | 合作联系 | 广告服务 | 加入光影中国 | 帮助中心 | 服务中心 | 使用条款 | 意见反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