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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将建立旅游投诉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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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8 06: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从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获悉,协会将建立投诉保证金管理制度,通过这种行业自律的方式来解决旅游投诉居高不下的情况。

  协会相关人士介绍,年度内第一次投诉、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的旅行社,将向协会交纳5000元的投诉保证金,期满一年未再发生投诉的,协会返还5000元保证金;旅行社如果年度内被第二次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协会将扣除其交纳的5000元的保证金,之后旅行社需要重新交纳5000元投诉保证金。

  “如果年度内,旅行社第三次被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协会在扣除其保证金后,将建议旅行社等级认定委员会降低或取消旅行社星级,未评定等级的旅行社根据《云南省旅游条例》进行处罚,”该人士说,“对没有星级或一星级旅行社达到降星标准的旅行社来说,其团队填报系统平台将被关闭,也就不能再接待旅游团队了。”

  旅游投诉保证金交纳的金额并不高,因此更多是起到一种警示作用。通过保证金的方式,迫使旅行社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有效投诉。

  该人士介绍,昆明将建立的旅游投诉保证金制度,并不是“保证金”这一在民事法律领域用途极广的制度在旅游行业的首度应用。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的有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国家旅游局今年8月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提出,为保障旅游者权益,国家对旅行社实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除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划拨和使用。

  保证金的金额方面,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35万元。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5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10万元。

  当发生旅行社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实清楚,造成的直接损失明确、具体,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拒不赔偿;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旅行社申请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等三种状况时,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

  因此,有观点认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一方面有利于旅游者在遭遇权益损害后向旅游经营者索赔,防止经营者以没钱或转移资产来拒绝理赔,同时也为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救助旅游者提供保障。(李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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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9-28 21: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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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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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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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河 发表于 2016-9-28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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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河 发表于 2016-9-28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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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揽胜 发表于 2016-9-28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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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揽胜 发表于 2016-9-28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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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0 19:0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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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30 19: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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