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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不执行老人优惠政策被责罚 2013旅游投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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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3 09: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景区不执行老人优惠政策被责罚 2013旅游投诉案例中国旅游新闻网     2014-03-13 09:16:49     手机看新闻   我要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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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母网3月13日讯(YMG记者 赖皓阳 通讯员 盖颖 懿文 立丽) 昨日烟台市旅游质检所发布了2013年《旅游投诉典型案例及消费提示》。
  境游领队要游客“带烟”
  去年7月,某旅行社组织“韩国游”,领队苏某让团内游客每人为其携带一条香烟去韩国,入境韩国时被当地相关部门查扣,遭游客投诉。
  调处结果:领队行为违规,暂扣领队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报团、出发非同一家旅行社
  市民于女士在烟台某旅行社报名参团,但旅游中却发现组织旅游的成了山东省某旅行社烟台分公司。
  调处结果: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责令该旅行社改正违规行为,向旅游者道歉并作出赔偿。
  同一团队组团报价不同
  卫女士在烟台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云南五日游”,出发时发现团队中游客是由多家旅行社各自招徕,且同行其它社游客的旅游费用比自己的低。
  调处结果:各旅行社享受的机票优惠、促销优惠及运营成本等不同,报价有差异属于市场行为,属合理情况。
  老人报团被“加价”
  去年4月刘女士夫妻二人报团参加一出境游,由于刘女士丈夫已超过65岁,旅行社要求在原价的基础上又额外收取了3000元。
  调处结果:同一旅游团队中,不得由于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旅行社退回了多收取旅游者的3000元。
  被猴子咬伤景区赔偿两千元
  去年6月,市民鞠先生到烟台某景区游玩时,被景区小动物园里的一只猴子追赶并咬伤。经查,该小动物园没有明确的标识警示旅游者要注意动物,且景区动物饲养人员对动物的管理不善致使旅游者受伤。
  调处结果:景区标识不清,管理不善属于侵权行为,赔偿旅游者2000元。
  高级、准三星属模糊用语
  去年7月,市民郭先生一行11人报团参加“内蒙双飞五日游”。旅游合同约定住宿标准为“高级酒店双标间”,而实际上住宿设施陈旧且房间没有通风窗户。
  调处结果:“高级”、“准几星”标语违规,旅行社自愿退还旅游者每人900元,11人共计9900元。
  不可抗力影响旅行需分担
  去年“十一”高先生报名参加“长岛一日游”,由于天气因素导致停航,高先生团队被滞留长岛,原定当日的返程火车无法乘坐,需出岛后退票改乘大巴,产生了额外费用。
  调处结果:根据《旅游法》规定,不可抗力影响旅程,旅游者自行承担滞留当晚的食宿费用,旅行社和旅游者共同分担返程的交通费用。
  住一小时按全天价算
  去年夏天,王先生入住烟台某四星级酒店,优惠价格为340元/间/夜。王先生入住一个多小时后因有事提出退房,要求按钟点房的房费结账。酒店称:客人入住时没有声明是住钟点房,且酒店已明确告知该房间不提供钟点房服务,所以要收取一天的房费。
  调处结果:酒店公示明确,客人要求无法律依据。酒店考虑客人的实际情况,按折扣收取王先生260元,客人最终表示理解。
  景区不执行“老年人优惠”
  市民张先生一行三人去烟台某景区游览,购票时张先生和老伴出示身份证,证明已超过70岁,但景区售票人员坚持需出示老年证和身份证,否则不给予门票优惠。
  调处结果:老年人只要能提供其相关的身份证明来证实其已到相应优惠年龄,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景区被责罚。
  承包项目不按公示收费
  市民江先生带孩子去烟台某景区游玩,该景区内设有单独的“碰碰车”娱乐项目,公示的收费价格是10元/车次。江先生买票时却被告知是每人10元,二人需20元。
  调处结果:景区承担连带责任,给予游客免费乘坐的补偿,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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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3 20:36 | 只看该作者
十里河 发表于 2014-3-13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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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3 20:36 | 只看该作者
四季风-帆航 发表于 2014-3-13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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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3 20: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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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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