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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变“假药”折射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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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05:57 |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据报道,河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聂麟郊膏药”,其衍生品“聂麟郊祛痛贴”,今年2月被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近日,“聂麟郊膏药”生产者将河南省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假药认定,但郑州中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照法律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即按假药论处。“聂麟郊祛痛贴”既含有中药成分,又包含医疗术语,却没有取得国药准字号。如此,河南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似乎没有什么错。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但河南省文化厅却认为不是假药,且该药还获得了河南全民健康促进会的保健用品批号。显然,对于该药性质的认定,相关部门的观点是“打架”的。

在笔者看来,“非遗”衍生品变“假药”引发的矛盾,其实是源于标准不一。

首先,如果对保健用品成分、标准等有明确界定,药监部门在认定是保健品还是假药时,就有了可参照的依据。其次,反映出地方“非遗”认定把关不严。相关法律规定,医药也可以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河南有关部门在认定“聂麟郊膏药”为“非遗”时,没有考虑到膏药是否为药品,是否应当具备药准字号等。也就是说,认定“非遗”时忽略了对其性质的认定。

有鉴于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保健品管理专门法规,并制定明确的行业标准,让“非遗”变“假药”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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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15-6-8 06:16 |
秋之韵 发表于 2015-6-7 18:05
欣赏学习佳作!!

谢谢老师关注支持!
20
 楼主| 发表于 2015-6-8 06:15 |
秋之韵 发表于 2015-6-7 18:05
欣赏学习佳作!!

谢谢老师关注支持!
19
发表于 2015-6-7 18:05 |
欣赏学习佳作!!
18
发表于 2015-6-7 18:05 |
欣赏学习佳作!!
17
 楼主| 发表于 2015-6-7 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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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15-6-7 14:09 |
唐河老徐 发表于 2015-6-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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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15-6-7 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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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5-6-7 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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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6-6 22:26 |

欣赏支持  谢谢分享。
12
发表于 2015-6-6 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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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6-6 18:23 |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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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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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5:52 |

谢谢老师浏览支持!!
8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5:52 |
唐河老徐 发表于 2015-6-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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