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日前,《辽宁省旅游参观景区(点)价格行为规范》出台,明确了游览参观景区(点)不得出现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捆绑销售、剥夺旅游者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权利等十三项内容。 省物价局表示,该《规范》已于1月1日起实施,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自然风景区、人造景观、博物馆、文物古迹、纪念馆、城市公园等各类游览参观景区(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都应遵循《规范》。 《规范》对游览参观景区(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的标示内容作了明确规定,除门票价格、特殊游客群体的各项减免优惠政策等内容,还包括缆车、代步车、游船、停车场、导游讲解等服务收费标准和内容,其中代步车、游船等服务还应标明服务的全景图、导览图等能够明确说明服务内容的标识。 《规范》明确严禁出现的十三种价格行为还包括不按规范进行价费公示;景区(点)内商品零售点、餐饮服务点等其他经营服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景区(点)内商品零售点、餐饮服务点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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