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首 页   |   行摄风光   |   人物人像   |   人文纪实   |   生态微距   |   鸟类摄影   |    影赛园地 
新手图集    舞台摄影手机摄影摄友聊吧地区分站每日签到图片库                  
查看: 932|回复: 2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非遗”变“假药”折射标准不一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主题
发表于 2015-6-6 05: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据报道,河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聂麟郊膏药”,其衍生品“聂麟郊祛痛贴”,今年2月被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近日,“聂麟郊膏药”生产者将河南省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假药认定,但郑州中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照法律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即按假药论处。“聂麟郊祛痛贴”既含有中药成分,又包含医疗术语,却没有取得国药准字号。如此,河南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似乎没有什么错。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但河南省文化厅却认为不是假药,且该药还获得了河南全民健康促进会的保健用品批号。显然,对于该药性质的认定,相关部门的观点是“打架”的。

在笔者看来,“非遗”衍生品变“假药”引发的矛盾,其实是源于标准不一。

首先,如果对保健用品成分、标准等有明确界定,药监部门在认定是保健品还是假药时,就有了可参照的依据。其次,反映出地方“非遗”认定把关不严。相关法律规定,医药也可以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河南有关部门在认定“聂麟郊膏药”为“非遗”时,没有考虑到膏药是否为药品,是否应当具备药准字号等。也就是说,认定“非遗”时忽略了对其性质的认定。

有鉴于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保健品管理专门法规,并制定明确的行业标准,让“非遗”变“假药”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少。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钱 +20 收起 理由
唐河老徐 + 20 相当给力!

查看全部评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 QQ好友和群 腾讯微博 腾讯微博 QQ空间 QQ空间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赞 踩
南阳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沙发
发表于 2015-6-6 09:03 | 只看该作者
浏览欣赏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5-6-6 09:03 | 只看该作者
浏览欣赏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2:1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2:1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5-6-6 15:05 | 只看该作者
快乐一起分享,老徐加分投票欣赏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5-6-6 15:06 | 只看该作者
浏览欣赏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5:52 | 只看该作者
唐河老徐 发表于 2015-6-6 15:05
快乐一起分享,老徐加分投票欣赏支持!!

谢谢老师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5:5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5-6-6 17:26 | 只看该作者

浏览欣赏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15-6-6 18:23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5-6-6 20:43 | 只看该作者
快乐一起分享,老徐加分投票欣赏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15-6-6 22:26 | 只看该作者

欣赏支持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4
 楼主| 发表于 2015-6-7 14:0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楼主| 发表于 2015-6-7 14:0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浏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公司简介 | 合作联系 | 广告服务 | 加入光影中国 | 帮助中心 | 服务中心 | 使用条款 | 意见反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