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东北网6月8日讯 (记者 张隽珊) 近日,黑龙江省工商局开展对旅游合同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重点整治“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等利用旅游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在旅游消费中发现旅行社的“霸王条款”可通过12315电话进行投诉或直接向当地工商机关投诉、举报。 目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登陆旅行社官网安排自己的行程,与旅行社洽谈、签约和支付费用。因此,旅行社以“日期行程”、“温馨提示”、“特别说明”、“补充协议”等形式,成为一些旅行社为自己开脱责任的“伏笔”。这些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安排,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往往口气坚定,不容商量。省工商局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对消费者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处理,对旅行社在经营中使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 8类旅游合同“霸王条款”主要包括: 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常见表述为“对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财物丢失旅行社不负责(在一些旅行社的合同、行程单、网页上有如下“温馨提示”: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地接社调整行程后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常见说法是“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常见表述为“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单男单女享用单人间补齐房价差(诸如“如遇单身男女,我社有权拆夫妻,或按加床处理”、“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等等); 因游客个人原因不能成行的游客承担违约责任(常见说法是一些旅行社规定: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在出发前2~1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 不成团旅行社不作任何赔偿(例如某旅行社网站的“特别提示”: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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