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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外景婚纱照摔成伤残 法院判决影楼赔偿3万 中新河南网
为拍外景婚纱照,在森林公园摔伤,新娘未入洞房先进病房。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都律师事务所张军超律师代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接到了赔偿各种经济损失的30%共计三万余元的法院判决。
张女士是一名小学老师,2013年,年近三十的她终于找到了生命中的另一半,婚纱照当然必不可少,为了追求浪漫的艺术气息,两位新人选择了外景婚纱照。在和影楼签订的婚纱摄影预约单中约定:外景地选在某城市的国家森林公园,价款为4999元。
2013年4月10日,两位新人乘坐由影楼安排的专车来到外景地。次日,在朦胧的细雨中,张女士身穿婚纱开始了拍摄,在拍摄完一个景点向下一个景点转移的途中,走到一段土路与石阶相接处时,意外发生了,张女士脚下一滑将右脚崴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足内外踝骨骨折,右胫腓骨下段骨折,突发的变故将两人的婚事彻底打乱,预定的婚宴,发出的请帖一律作废,婚假变成了病假。
更令他们无法容忍的是,事发经过两次手术,张女士被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本是喜事却受伤致残,出院后,气愤之余,张女士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慕名找到了许都律师事务所的张军超律师。张律师认为, 作为外景地的国家森林公园,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自然形成的土路和石板之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影楼作为外景婚纱摄影服务的一方,应当预见到没有防护措施的外景婚纱摄影地存在的危险,在为消费者提供婚纱摄影旅游服务的同时,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因而将影楼和公园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当张女士各项损失70%的责任,共计9万元。
庭审中,由于拍摄婚纱摄影的外景地距离森林公园景区尚有20多公里,张女士放弃了对公家森林公园的诉讼请求。但对影楼,张女士与影楼商定拍摄外景婚纱照,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影楼作为服务机构,负有为消费者服务,并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的义务,在张女士身着婚纱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影楼没有及时提醒注意安全,为尽到提示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支持了张军超律师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影楼赔偿张女士事故损失的30%三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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