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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擅自迁移拆除风貌建筑 最高罚款将达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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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1 08: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文物较多、风貌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保留较完整;能集中反映自治州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街区,可以认定为历史风貌街区。

  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风貌建筑: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的;反映当地历史文化、民俗传统或者地域特征的;少数民族的代表性作品;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在革命发展史上或者重大变革时期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名人故居;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

  条例背景

  红河州需保护的历史风貌街区超30处

  因保护工作滞后 损毁灭失速度惊人

  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伟国对条例进行说明时称,全州需要保护的历史风貌街区至少有30余处,需保护的风貌建筑至少有1000余处。

  他说,红河州拥有丰富的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遗存,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在红河州均有分布。据2013年8月立法调研中的不完全统计,仅建水、石屏、蒙自、红河四县市,需要保护的历史风貌街区就有30余处,需要保护的风貌建筑就有1000余处。

  这些街区和建筑,集中反映了红河州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民族的发展历史,是红河州宝贵的历史资源,也是红河州传承历史文脉不可替代和再生的载体。由于保护管理工作滞后,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损毁灭失数量较多,速度惊人。因此,制定《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26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条例规定,禁止非法买卖风貌建筑构件,擅自迁移、拆除风貌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历史风貌街区

  除必要设施 核心区不得新建扩建

  条例明确,历史风貌街区是指经红河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保存文物丰富,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能够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风貌建筑是指经红河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地方或者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条例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规划,报州政府批准、公布。

  在历史风貌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对现有建筑进行整修时应当保持其历史风貌;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公路、高压廊道、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和维修保养场、加油(气)站等设施;不得修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或具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场所。

  风貌建筑

  所有权人也不得擅自更换构件

  条例规定,风貌建筑的保护等级根据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确定。

  自治州、县(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风貌建筑的保护规划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风貌建筑。因公共利益确需进行建设活动,对风貌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而需要迁移保护或者拆除,或者作为分散的单体风貌建筑不易于保护的,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拆除、迁移或者易地复原重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换风貌建筑构件,风貌建筑构件禁止非法买卖。

  处罚细则

  擅自涂改保护标志 最高罚2万元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明确,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在风貌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因保护风貌建筑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和保护使用导则的规定,并报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后批准。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迁移、拆除风貌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更换和违法买卖风貌建筑构件;未申报修缮方案擅自维修和修缮历史风貌街区内的其他建筑,致使风貌建筑受到破坏性影响,历史风貌街区传统格局、历史文化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走访

  保护老街古宅 古韵仍存几分?

  记者日前走访了红河州多个由政府提出的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和建筑,看到有些老街区和老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而一些近年得以翻修的老建筑则徒有古老的外表,历史风韵已留存甚少。

  蒙自:修缮老街 老宅由真变假

  蒙自有2100年的建县史,并保留下了无数的历史老街和历史建筑。在蒙自市政府提交的一份调研报告中,当地政府提出的历史街区是铁货街、瓦货街、铜房街、起龙街等10条街道。

  铜房街上还能看到一些老式的红砖房,甚至还有一些土墙的房子,和旁边一些高楼显得极不搭配。狭窄的街道上汽车几乎无法通过,只有摩托车不时呼啸而过。

  紧邻着铜房街的是铁货街。这条街在清代至民国期间一度繁荣,建筑清一色为古典的“上宅下店”、“前铺后院”中式二层楼木结构,地面上铺着整齐的石板。

  现在的铁货街已经不再单纯卖铁货,鞋店、药店、服装店、小吃店等不一而足。曾经在这里生活了近60年的包师傅告诉记者,现在的铁货街已经不是原来的老铁货街了,虽然房子外观还和他小时候看到的一样,但都是2008年集中翻修的,如果非要找一些老房子的影子,就只能看看房子里面一些还能用的木头了。“其实,当年的修缮就是拆了真的老房子,盖起了假的老房子。”包师傅说。

  红河:东门楼保护和开发同步

  红河县县城所在地叫迤萨镇。镇里有一座古旧的石头院落,是中西合璧风格建筑,有人叫它东门楼,当地人更喜欢叫它“城堡”。

  城堡的城墙由石头砌成,三层建筑,第一层为砖拱城门,第二层为木质结构,最上面还能看到一些城垛和射击孔。当地百姓说,以前闹土匪,马帮最怕土匪抢劫,就修了东门楼,现在还能在城墙上找到当年土匪打的弹坑。

  现在的东门楼是红河县的一处旅游景点,几乎每个游客都会被当地人推荐来这里看看。楼里除了摆放着哈尼族的传统服装以及当年马帮的一些鞍具、灯具,一些房间被出租成为铺面。

  负责保护东门楼的红河县博物馆馆长杨玉凯说,当地政府对东门楼的保护和开发是同步进行的。他主要负责保护,主要就是防火。现在采取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巡逻检查严防火灾。

  石屏:古州衙由投资商按原样修缮

  早在1999年,石屏就被命名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石屏县不可移动的文物多达456处,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达97处。石屏古州衙无疑是最出名的古建筑之一。

  石屏古州衙位于古城中心,始建于元朝(1272年),共有功能不同的房间数十间,形成一个颇具规模的建筑群。从明朝开始,古州衙就被连续使用,一直到解放后,老州衙仍被用作石屏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直至2006年。

  2001年,石屏县政府出资对古州衙进行了一次整修。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好古州衙建筑群,2007年以后,石屏县政府在搬迁至湖滨路的同时,由外地投资商投入近1亿元,按照古宅样貌进行设计,对包括180多间挂牌保护宅邸和玉屏书院在内的古建筑进行保护性修缮。(记者江枫 吴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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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1 15: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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