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在景区或设施上乱刻、涂污,将受到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昨日辽宁省召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辽宁省旅游条例进入二审程序,在对旅游者义务进行规定时,增加上述条款,并相应增加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如该条例获得通过,游客再有违法行为,将受到国家旅游局相关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约束。 游客涂鸦将罚款或拘留 二审稿在对旅游者的要求方面,增加“不得在景区或者设施上乱刻、涂污”,“自觉维护旅游秩序、保护景区的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大声喧哗、随地便溺”等内容。同时增加一条处罚规定,如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据了解,国家旅游局曾提出要在今年实施不文明游客记录档案,“黑名单”制度将涉及个人经营、生产、信贷、就业等管理审查,更涉及出国出境审查。 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如“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零团费胁迫购物将重罚 一个困扰旅游者的问题——“零团费”,看上去不错,其实猫腻不少。去年8月,辽宁省工商局发布消费维权投诉热点,“零团费”旅游服务高居投诉榜首。 信息显示,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旅行社以“零团费”报价作诱饵,在旅游合同中做手脚,对旅行社应承担责任条款模糊化;合同不兑现,违反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降低住宿等级标准,压缩景点游览时间,增加自费项目或购物次数,变更旅游线路等。二是经营者涉嫌欺骗误导行为,比如水上游艇项目按游玩圈数收费,但计圈数与实际不符;或是游玩前告知不明,事后强行多收费;游客购物过程中经营者存在缺斤少两行为,但是缺少公平秤,过后拒不承认。三是餐饮服务中结账付款时发现菜价与标价不符,饭店禁止游客自带酒水,收取未标明的服务费,饭菜质量差。四是宾馆住宿退房时间引发争议,宾馆设施及服务质量与承诺不符,房价与约定价格不符,入住期间随意涨价,借损害宾馆财物为由扣留押金,预订房间不能按约定提供,卫生设施条件差等。 针对辽宁省旅游条例一审时“严禁”零团费的表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员认为,应该增加具体的处罚规定。此次修改稿对“零负团费”、“诱骗胁迫购物”等15方面行为选取了“停业整顿,并处十万罚款”、“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吊销经营许可”等严厉措辞。 去年11月,辽宁省旅游条例进行一审,规定“禁止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建议增加对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二审稿遂细化了具体处罚。 “旅行社如违反上述规定,旅游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如诱骗、胁迫购物或服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情节严重,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将获处罚的还包括“给付佣金和收受回扣”、“价格欺诈”、“索要合同以外费用”、“擅自转团并团,或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等总计15项行为。 在校学生拟减免门票 二次审议稿明确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并统筹组织旅游形象推广。同时规定,政府应当支持旅游院校和旅游专业建设,鼓励旅游者利用带薪年休假假期,错峰出行旅游。 对于旅游景区的门票和项目收费规定,“如有多处景观或游览项目,应当分别设置单项门票和价格低于单项门票价格综合的联票、套票,并公示。不得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 减免门票收费群体在二审稿中有所扩大,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收费之外,还应对在校学生实施减免。 本报记者 经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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