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省物价局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旅游参观景区(点)价格行为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辽宁省旅游参观景区(点)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景区价格要进行全面公示。
《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自然风景区、人造景观、博物馆、文物古迹、纪念馆、城市公园等各类游览参观景区(点)。
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景区(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相关价格。
各类游览参观景区(点)均实行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示板(牌)须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并注明12358价格举报电话。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要将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在其售票窗口醒目位置进行全面公示的同时,必须在“园中园”、停车场、各类运载工具等处进行单项服务收费公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也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网上或电话预订的还应尽告知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景区(点)内商品零售点、餐饮服务点等其他经营服务也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我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门票价格实施监督管理。游览参观景区(点)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游览参观景区(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和地区价格水平的衔接及省管游览参观景区(点)门票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审批工作;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管的游览参观景区(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及本地区各类游览参观景区(点)门票价格水平的衔接工作。